晋 中 市 政 务 大 厅 效廉建设 第6期 晋中市纪委派驻政务大厅纪检组 2010年4月8日
市政务大厅制定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十不准” 近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加强政务大厅廉政建设,规范许可审批服务行为,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促进窗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特制定了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十不准”:不准有与《廉政准则》规定要求相悖的行为;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物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不准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娱乐活动;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或个人乱收费;不准借工作之由大吃大喝、奢侈浪费;不准借故刁难服务对象并捞取好处;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公物;不准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出国(境)和国内旅游。通过制定“十不准”,让所有窗口工作人员深刻理解《廉政准则》,在日常工作中时时警醒,深入落实,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打造真正廉洁高效的“阳光大厅”。(白世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