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务大厅规范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务大厅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县级政务大厅在四级政务服务体系中关键的作用,不断优化政务环境,推动我市经济跨越赶超,根据全市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安排,现就县级政务大厅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加快科学发展、推动跨越赶超和优化政务环境,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方的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平台,全方位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建设和谐晋中、实现赶超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职能职责 县级政务大厅是县级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场所,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市)、开发区政务中心负责。政务中心作为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分管领导,由县(区、市)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兼任政务中心主任。 县(区、市)政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入驻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的规范工作,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统一管理。 2.制定政务大厅具体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窗口为社会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政务服务。 3.负责对进驻政务大厅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培训,并会同监察机关对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4.对涉及多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审批的项目进行组织和协调,实施联合审批。 5.负责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规范行政审批 1.统一事项分类和名称 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事项分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行政服务三大类。各县(区、市)、开发区要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项目,保留的项目与市级项目对应的,名称应一致,并由县(区、市)政府公布。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应进全进(本意见所附事项目录为参考目录),并报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备案。 2.健全事项公示制度 各部门驻政务大厅窗口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公开形式,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它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全部在政务大厅公开。 3.编制项目办事流程 审批权限在县一级的,要分项目编制办事流程。审批权限在上级的要严格执行上级审批部门编制的办事流程。通过编制规范的项目办事流程,明确事项办理的环节、步骤和承诺时限以及责任。 4.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各部门要将各科(股)室的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到一起,由本部门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决定。 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县(区、市)、开发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即: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该科室向政务大厅集中;行政审批项目进大厅到位,行政审批授权到位。 对已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行政服务项目,从项目受理、收费、发证均应在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凡入驻县级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涉及的收费均须在厅内缴纳。各县(区、市)、开发区要积极推行“以票管费”收费方式,由财政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收费窗口,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派专人入驻大厅开票收费。 (三)健全办事制度 政务大厅要建立建全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等,积极探索并联审批办法,重点推进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城建项目联审、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理服务等制度。 (四)创新服务方式 政务大厅要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全程代理服务、上门服务,建立特事特办的绿色审批通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五)规范审批场所 县级政务大厅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须宽敞明亮、设置合理、标识醒目,大厅办事窗口柜台应舒适,窗口应置放吊牌和台签,标明办事部门名称和办理事项以及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厅内须设指示牌,标明部门窗口工作区域;设公告栏,置放办事指南和相关信息;设候办区,摆放纸、笔、修正液、胶水、订书机等便民用品。设触摸屏,输入相关信息,便于群众办事和监督。 (六)加快网络建设 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县政务大厅审批网要尽快和市政务大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点实行联网,以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网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系统要实现办件同步显示,业务数据统计自动生成,审批信息共享,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功能。政务大厅监察系统应具备预警纠错、项目督办、全程跟踪、专项数据分析、监察统计等功能,实现对审批流程和审批工作人员实时监控。县级政务大厅应建设门户网站,公开、公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等政务信息。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审批专网应接入政务大厅。 (七)强化窗口管理 1.县级政务大厅要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环境建设创建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窗口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8〕16号),就窗口建设、窗口管理、政务公开、服务行为、服务质量进行标准化管理,形成制度,按月考核通报。 2.县级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总体要求,由各入驻单位选派,履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审批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服务职能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派驻相应科室业务骨干。 3.县级政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县政务中心负责。工作人员不再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确定,不占用派驻单位名额。单位窗口考核,根据工作质量、规范服务、工作纪律、服务对象评议、廉洁自律等对窗口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优秀者应予以表彰奖励,不称职者,应退回派驻单位。 4.县级政务大厅运行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结合实际情况设立绩效考核管理费,根据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发放,充分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积极性。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开发区政务中心要加大对“窗口”审批业务办理的督查力度,重点查处“两头办理”、超承诺时限办理、不按规定实行一条龙联合审批服务等行为。同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在政务大厅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并对行政审批情况定期进行效能监察。对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作为政务大厅监督员,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建立投诉查实通报制度。 三、组织实施 晋中市加强政务环境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简称优化办)负责组织、指导县级政务大厅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并进行考核验收。各县(区、市)、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政务大厅规范管理,按本意见要求严格规范,保证规范管理工作在十一月底前完成。在完成规范工作后要对照规范要求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提出验收申请,优化办根据各县(区、市)申报情况组织验收。 晋中市政务大厅交警分厅、出入境分厅要参照本意见及市政务大厅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分厅加强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点规范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成果,规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点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快捷、高效、方便、周到的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体制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是乡镇(街道)设立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和便民服务机构,也是县级政务大厅延伸到乡镇(街道)的集中许可审批服务场所,在管理上,应作为县级政务大厅的一个“综合窗口”,接受乡镇(街道)和县(区、市)政务中心的双重领导。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和县政务中心统一管理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所辖区域行政审批服务的规范工作,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基层站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实施统一管理。 2.负责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与培训,并按照县政务中心、监察局的安排对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快捷、高效、方便周到的服务。 4.负责对所辖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点的工作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 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点,由行政村(社区)负责,代办员原则上由行政村(社区)干部或大学生“村官”兼任,负责接转、代办群众需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县级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便民服务事项。 二、运行机制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实现与县级政务大厅的网络连接,所办事项要在县级政务大厅统一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网络系统管理平台上运作。 1.办理事项 各县(区、市)、开发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合,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项目,都应以县(区、市)政府文件形式对外公布并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凡明确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部门不得“两头受理”或“体外循环”。本意见所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为参考目录,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实际和服务需要增加驻中心办理事项。 2.运行方式 对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按照现场办结业务、上报办结业务、全程代理业务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现场办结业务为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授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要在便民服务中心予以现场办结。上报办结业务为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可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上报县级政务大厅相应窗口办理。全程代理业务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和委托办理的事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按“内转外不转”原则,全程代为办理,事项办结后,将证照、批文当面送达相对人。 3.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凡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事项,各个办理环节应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根据窗口工作人员所承担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使用权限由事项相对应的管理部门以书面授权方式予以确定。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按县政务中心统一要求办理。 凡需加盖法定公章的证照、批文应加盖法定公章。为提高办事效率,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相应上级部门应将盖讫公章的空白证照、批文移交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交由专人保管使用。 4. 规范收费行为 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事项涉及的收费,按下列三种方式缴纳:现场办结业务涉及的收费,相应部门应授权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收取;上报办结业务涉及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向职能部门缴纳;全程代理业务涉及的收费,由代理人引领相对人到收费处缴纳。 三、人员派驻 1.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总体要求,由乡镇(街道)和入驻单位选派,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审批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便民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派驻相应业务骨干。 2.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待遇不变,日常管理由县政务中心负责。 3.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派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乡镇(街道)派驻,计生、民政等业务比较多、办件量比较大的部门应派人入驻便民服务中心。另一部分为条管部门派驻。窗口事项的办理可以由法律、法规赋权的部门派驻工作人员办理,亦可以授权便民服务中心其他人员办理。 4.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县政务中心有权建议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5.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列入县政务中心考核范围,考核管理费与县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四、窗口管理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要按照县级政务大厅的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并进行严格考核。 五、监督检查 1.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要通过审批网络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大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督查力度,重点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效能低下等行为。 2.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县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并对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效能监察。对在审批和行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 各县(区、市)加强政务环境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点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并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规范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组成专门队伍,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规范管理工作在十一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市)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后,市优化办要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