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发[2008]17号
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 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企业设立登记联合审批办法 为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山西省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办法》制定本办法。市级内外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办法。 一、审批方式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二、外资企业审批程序 1、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登记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和市商务局共同组织市工商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对企业设立登记做出准予的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 2、市商务局在会议后2日内完成企业章程的审查,如需修正及时通知企业,审查通过后,备案归档。 3、市工商局在会议后2日内责成专人上报省工商局,完成企业名称予先核准并通知企业启用,同时通知市公安局予以刻章,市公安局在2日内完成刻章并交付企业使用,同时通知市质监局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市质监局一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并通知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市工商局接到市质监局通知后在2日内完成资信证明,场地证明等申报材料的审查,责成专人到省工商局完成企业营业执照制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同时间内完成审查,制作企业税务登记证;市工商局在联审会议后第六日通知企业到市政务大厅领取各种证照。 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1、有限公司、合伙业、个人独资、国有独资、集体合作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工商局共同组织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对企业设立做出准予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 2、市工商局在会议后半日内完成企业名称予先核准并通知企业启用,同时通知市公安局予以刻章,市公安局在2日内完成刻章并交付企业使用,同时通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在半日内完成组织代码证登记,通知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市工商局在接到市质监局通知后,1日内完成企业形式要件审查,制作营业执照;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同日内完成形式要件审查,制作企业税务登记证。 4、市工商局在联审会议后第五日通知企业到市政务大厅领取各种证照。 四、审批费用 企业设立登记所需费用征收实行一票制,企业在领取各种证照时,一次向政务大厅收费窗口足额交付,各部门费用内部划转。 五、审批前置条件 企业设立涉及安监、卫生、药监、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在未取得特行许可资格前,不予企业设立登记。 六、审批责任 企业设立登记,各部门只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形式要件审查,不对其真伪负责,不作实质要件审查,证照颁发后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由相关部门吊销所有证件,并追究企业责任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