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发[2008]81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为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统一办理,集中办理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组织实施 参加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人防办、市教育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环保局、市墙改办和市文物局。参加联合审批的服务单位有: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市网通公司和市供热公司等。 联合审批主要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牵头。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方式,即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和汇总,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过程的协调、监管。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一门受理 牵头部门在政务大厅的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在受理登记后,牵头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申请人联系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2、抄告相关 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审批部门,以抄告单形式告知移交相关资料。 3、同步审批 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确定一个科(室)负责完成本部门审批。 对需要实施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4、限时办结 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给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审批部门 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联审方式 1、会议联审 城建项目立项的总体意见,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各部门遵照执行。 项目规划中出现的问题,由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作出批复。 施工图采取同步审图,出具意见,发放证件。 2、联合勘察 项目的选址、用地、抗震、气象、安全、消防、文物的踏勘,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联合现场踏勘,整合各方意见,告知建设单位,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人负担。 3、统一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工程验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办理返退手续和备案工作。 五、审批流程 1、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单位为市发改委 主要解决项目的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投资项目核准批复。 在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国家安全局、建设、国土资源、人防、消防支队、地震、文物、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并召开协调会,解决项目的可行性,土地预审,选址等问题;根据协调会议的意见作出纪要,作为后续有关审批的依据,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协调会议后,在建设单位提供必备材料的基础上,市国家安全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消防支队、人防办、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土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人防建设批文,环评意见,雷击风险评估意见,市发改委结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核准意见。 2、规划方案阶段 市建设局负责牵头 主要解决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1)出具设计条件。市建设局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如气象、地震、文物、消防支队、人防办等主管部门),并把该阶段需办理的有关审批手续告知建设单位;相关的主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手续给建设单位;并将设计条件的补充意见反馈给市建设局;如有重大调整的,市建设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把调整意见告知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设计单位根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条件等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基本符合设计条件要求的,市建设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并在批复中注明修改意见,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加以修正。如方案审查中有较大问题的,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建设局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协调解决方案,作出会议纪要。市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方案 批复。建设单位提供地籍图计算书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市建设局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市建设局牵头 主要解决初步设计以及相关的供地审核,消防审核,人防审查,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作。 (1)先予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本及必备材料(其它相关材料在审批过程中予以补齐)。市建设局等有关专业部门受理后,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组织召开初步设计联审会:消防、人防、气象、地震、墙改办等部门对初步设计文本需要作强制性修改的,必须在联审会议上当场提出修改意见;市建设局归纳各部意见,当日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按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设计文本后,由市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无重大修改的,市建设局及有关专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中应注明下阶段对包括消防图纸在内的施工图进行审查的单位和要求。 (2)施工图实施并联审批。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市消防支队和市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市建设局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审图单位要相互联动,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在审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其他审图部门和单位,以便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修改。施工图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3)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市国土资源局的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市建设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消防支队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地震局的抗震设防审批书和市人防办的人防审查意见书气象局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建设单位在完成招标投标程序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备案、建筑节能认定、工程担保等相关法定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建设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涉及的安监和质监手续,要统一进市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实行一门受理,内部运转。 六、审批收费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费用在市政务大厅统一收取,实行“一票制”征收,由银行代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应交纳下列费用: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消防设施配套费; 3、中小学建设资金;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人防工程易址建设费; (二)收费程序 1、上述收费项目在市政务大厅统一办理。 2、建设单位在准备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建设局窗口进行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登记,领取收费核定单,在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应收金额核定,建设单位按收费核定要求,到收费窗口缴费,市建设局窗口凭建设单位出具的收费收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建设局应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对本办法各项收费项目交纳情况,确保各项收费按时足额收取。 3、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证以前,应在收费定单上承诺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人防施工。建设单位对人防施工设计要求未做出承诺的,须按本通知核定并交纳人防工程易址建设费。 4、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产权证及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时,须出具收费收据及收费核定单证明缴费情况。 5、市建设局不得自行设置发放许可证的前置收费条件。 6、人防工程实际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按规定免交人防工程易址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交纳。 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后应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符合返还规定的应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三)收费标准 1、各项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2、各有关部门在核定应收金额时,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办理减、免或缓交。 3、缓交金额不得超过应收金额的50%,建设单位应承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一次性交清缓交部分。 4、各部门核定的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交相关费用。 (四)相关规定 1、工程竣工后,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建设局,组织市国家安全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消防支队、市墙改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交清相关费用的,各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核定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和减免金额、确保收费公平公正;对漏缴及违反政策规定减、免、缓交费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漏收查处。 3、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4、相关的中介机构,要制定并公布合理的服务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开展服务,并接受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和效能投诉中心的监督。 七、审批责任 1、政务公开 城市建设项目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本部门的办事窗口摆放。 2、分工协作 各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设立相应的工作程序,一个部门审批事项办理后,应告知当事人下一个环节的审批部门和所需材料,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审批有序运行。 3、服务承诺 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联系,研究有关问题,跟踪服务。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可以向市效能中心投诉。 4、协调运作 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均应在市政务大厅召开。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委予以监督。 5、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和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由纪检委、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