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文件 市政发[2008] 31号
关于印发《离岗告示制》的通知 驻大厅各窗口单位、各科室: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有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经大厅党组会议研究,制定<离岗告示制>。各窗口、各科室要严格执行离岗告示制度,切实抓好行政效能和机关作风建设。 附:《离岗告示制》 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为加强效能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加强政务环境建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定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第三条 一般工作人员离岗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的,须经窗口首席代表批准,报大厅管理中心同意,并履行有关手续;首席代表离岗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的,须经大厅管理中心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人员离岗时,需在离岗公示牌上注明离岗事由、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五条 各窗口、科室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相关公务。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第六条 大厅监管科加强对工作人员到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同时,对上述违反离岗告知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