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物价局、晋中市政务大厅文件 市财库字[2007] 7号
关于晋中市政务大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政务大厅各单位: 根据市委发[2007]16号和市政府市政发[200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现对进驻政务大厅单位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进驻政务大厅单位事项涉及的收费必须全部缴入驻大厅的代理收费银行;凡未缴入大厅代理收费银行的收费在财政编制部门预算时不作为单位收入统计。 进驻大厅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收费政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并将所有收费项目报物价、财政、大厅备案。市物价局在大厅的窗口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在办理相关审批等事项涉及收费时,先开据“缴费通知单”(共三联:一联由单位做存根;二联由缴费人持有,到代理收费银行缴,缴费后留存代理收费银行;三联由代理收费银行收费盖章后退还业务办理单位作对账及缴费已缴证明),“通知单”应填明编号、收遇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 三、代理缴费银行应按各单位出据的“缴费通知单”办理收费,按单位分收费项目的明细台账并逐笔进行登记。每个工作日终了,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报送按单位分收费项目金额日报表。财政局国库据此登记预算外收入明细账。 四、代理收费银行要研发适应政务大厅收费管理的软件,并和大厅运行软件实行对接,实现以下功能:(1)各单位能随时查询本单位收费缴纳情况;(2)每月终了向各单位提供分收费项目金额的月报表,供单位核对登记有关账目;(3)每月终了向市财政国库提供分单位收费项目收入月报表,供财政核对登记账目。 五、对驻厅的条管、省级单位的收入,财政局将在账目核对无误后,每月终了五日内按单位提供的分成比例、预算级次、银行账户等进行划分报解,该入库的入库,该上解的上解。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自行收费的单位一经发现,除没收所收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物价局 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